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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作者:shenglv 发布时间:2023-11-16 10:29:59点击:385

如今,私家车从事货拉拉业务已司空见惯。如果从事货拉拉营运业务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还承担赔偿责任么?


案情简介


小张购买了一辆货车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为补贴家用,小张在货拉拉APP平台注册成为货拉拉司机。2022年2月,小张驾驶车辆时与小李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主要责任、小李负事故次要责任。小张认为所有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小张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小李遂将小张、保险公司、货拉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000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小张在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商业险部分,小张在投保商业险时登记车辆性质为非营运,但在事故发生前后多次从事货拉拉营运业务,车辆危险程度明显高于家用,且在事故发生前二十分钟左右小张仍存在接单及取消订单行为,即小张对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在客观上增加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本案符合商业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在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小张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签字确认,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小李2000元,剩余损失55000元由小张负责赔偿。判决后,小张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人民法院在审理射幸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具有对应性。小张使用私家车多次从事货拉拉营运业务,已经改变了车辆原有使用性质,使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小张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避免将来因发生交通事故时面临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


在此提醒大家,在兼职货拉拉司机的同时,首先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其次要在投保时认真阅读、仔细看清保险免责条款;最后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适用性质的变化、合理交纳保费,最大限度降低交通事故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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